申请人:上海美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徐强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06日对第25701930号“美莱丽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使用在医院、美容院、整形外科领域的“美莱”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784876号“美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关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将导致申请人“美莱”驰名商标的滥用和知名度的淡化,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主体资格;
2、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
3、申请人使用、推广及新闻媒体报道“美莱”商标的情况;
4、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
5、广告费用审计报告;
6、驰名商标认定通报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5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44类“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园艺;配镜服务”服务上,有效期限至2028年10月20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公共卫生浴;兽医辅助;医院;美容院;园艺;眼镜行;卫生设备出租;整形外科;心理专家”服务上,目前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美莱”商标在整形外科服务上于2015年在商标评审程序中被认定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 “美莱”为无含义的臆造词汇,独创性较强;争议商标“美莱丽都”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美莱”,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园艺;配镜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院、整形外科、园艺、眼镜行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或具有重合性,属于相同类似或关系密切的关联服务。加之,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将引证商标使用在整形外科等服务上,且经过多年的宣传及使用,引证商标的服务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合理来源,故其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意图难谓正当。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并存使用在上述密切关联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服务来源,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权益的主张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调整范围,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此外,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但其并未提出相应的属于该条规定调整的具体事实和理由,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