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02268号“ALEX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11363号“Alex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人正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82147号“Alex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协商撤回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二状态证据;2、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撤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该两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服务、提供商业信息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经营和商业管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ALEXA”与引证商标一“Alexia”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