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港汇时尚品牌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刘澍龙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苇子坑号木兰号楼室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09日对第30819851号“海蓝竹HAILANZH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 “蓝色经典”、“海之蓝”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3606409号“海之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62735号“海之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攀附申请人知名品牌声誉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在31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445件商标,具有囤积商标的恶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2. 申请人2014-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
3. 申请人部分质量管理证书及荣誉证明;
4. 商标授权许可说明;
5. “海之蓝”受保护记录;
6. 有关申请人商标在先裁定书;
7. 广告宣传报道;
8. 所获部分荣誉证明;
9. 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
10.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5月10日申请注册,该商标经过异议程序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0年05月21日第1696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
2.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主要认读文字“海蓝竹”,与引证商标一、二“海之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其“海之蓝”商标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二者若共同使用在葡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我局认为,在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