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WENGER S.A.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086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授权书》及中文翻译件、经公证认证的瑞士红十字会出具的《意见书》及其中文翻译件。
经复审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及相关附件内容,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已同意申请人在中国注册申请商标,即可视为瑞士政府已同意,故申请商标已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商标与“红十字”标志尚有区别,同时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意见书》,瑞士红十字会声明申请商标图形在外观和整体上都没有侵犯红十字会的会徽,故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8、9、14、1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