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ICROSOFT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25876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49156H号“DYNAMICS365”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288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67082号“SMART DYNAMI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二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我局在原审决定中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81126号“通用动力GENERAL DYNAMICS”商标(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了《同意书》并公证认证,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并使用,且双方商标亦有区别,我局对此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