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龙岩市宏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升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335995号“长宏远CHANGHO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3361009号商标、第43102197号商标、第41925246号商标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其余各商标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尚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