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茉莉派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739339号“茉莉派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720658号“茉莉皮肤管理中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三、已有其它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页面、设计理念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显著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园艺、花环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花环制作、花卉摆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