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水牛奶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一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204673号“百富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57704号“百富露BAIFUL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异议中,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在“巧克力饮料;冻酸奶(冰冻甜点)”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淇淋、方便面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冰淇淋、方便面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