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零点零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446784号“MelGee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44762号“meegee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使用证据、相关词语解释。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