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759867号“集享猫JIXIANGM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集享猫JIXIANGMAO 40759867

阅读:145029 2021-03-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联网(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九江市集享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7月15日对第40759867号“集享猫JIXIANGM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617363号“集享”商标、第3463…

  申请人:联网(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九江市集享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7月15日对第40759867号“集享猫JIXIANGM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617363号“集享”商标、第34636987号“集享食集”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多次摹仿申请人商标,其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构成囤积商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损害了消费者及公共利益,极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4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策划、市场营销、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4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文字“集享”,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以外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在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除寻找赞助以外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除寻找赞助以外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具有除第十五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综上,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此外,申请人还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未能提出具体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故对于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且争议商标本身亦不易使公众对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寻找赞助一项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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