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三井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码头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24日对第28299160号“赵小刀”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3953350号“小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410434号“小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61027号“三井小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340971号“天下小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936957号“原浆小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254678号“小小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在此,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产品包装上的显著识别文字“小刀”高度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同时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抢注申请人商标和他人知名商标或者知名人物的称呼,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的相关信息;
2、商标授权书;
3、部分销售合同以及发票;
4、平原小刀饮品销售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5、申请人与设计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
6、申请人以及其关联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
7、申请人在各大视频网站平台投放广告;
8、品牌宣传页及糖酒展会照片;
9、申请人企业和“小刀”商标获得的荣誉证书;
10、媒体报道;
11、著作权登记证书;
12、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13、法院判决、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苹果酒;蜂蜜酒”等商品上,在初审公告期内河北三井酿酒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异议裁决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发日期为2020年4月7日。
2、引证商标一至六为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蒸馏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商标法》第九条亦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法律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由纯文字“赵小刀”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并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的主张,因本案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申请人商标已获得充分保护,基于按需认定原则,本案不再对引证商标一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主张进行审理。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小刀酒及图形”中的文字部分“小刀”为常见的字体表现形式,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且争议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文字“赵小刀”构成,与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上所登记的作品差异明显,未构成实质性近似。同时争议商标由纯文字构成,与申请人所主张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整体差异较大,未构成近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具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其他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