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予幸集团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思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937041号“H.U.GRO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变更后的名义已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变更证明复印件等。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予幸集团控股公司。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予幸集团控股公司,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