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319354号“梦百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34480号“梦百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