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金玉工坊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商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124896号“大师工坊 MASTER WORKSHO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084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3704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469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9895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9115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8646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3289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5540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72275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70761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21691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83543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438366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35587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
2、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
3、引证商标八在商标续展程序中。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的专用期于2020年12月13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五、十三、十四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九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十、十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十、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十、十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十、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八处于宽展期内,该商标是否续展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