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鼎焕玻璃窗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重庆风井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7月10日对第24338155号“欧帕斯车生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欧帕斯”品牌是国内知名膜类产品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知名度。申请人致力于汽车行业,争议商标带有的“车生活”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误认为同一来源或具有某种实质联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368026号“欧帕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对“欧帕斯”及相关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品牌宣传册复印件及宣传视频光盘;2、百度百科打印件;3、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2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0年1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三份作品登记证书显示,其“欧帕斯”、“欧帕斯决策圈”、“欧帕斯共赢圈”作品在中国的作品登记日期均为2019年5月31日。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虽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对此我局认为,由经审理查明3可知,本案申请人对“欧帕斯”、“欧帕斯决策圈”、“欧帕斯共赢圈”作品均于2019年5月31日进行了作品登记,登记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且申请人“欧帕斯”、“欧帕斯决策圈”、“欧帕斯共赢圈”作品仅是文字的简单组合,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