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柯康娣
申请人因第9690860号“中原大福 ZHONGYUANDAF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23699号决定,于2020年07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我局提供其在2016年10月29日至2019年10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1.建筑施工监督;2.铺沥青”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因此,复审商标在“1.建筑施工监督;2.铺沥青”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有在“建筑施工监督;铺沥青”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7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2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铺沥青”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1.建筑施工监督;2.铺沥青”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证明其与中建卓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具有商标许可使用关系,证据2包含复审商标被授权使用人中建卓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与天瑞集团萧县水泥有限公司和天瑞集团郑州水泥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涉及的服务内容包括“建筑施工监督;铺沥青”等,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内,结合发票、付款凭证等可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