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爱新觉罗祖家坊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万智达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694338号“酒皇驾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5841434号商标、第419316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用在白酒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我局于2021年1月22日向申请人邮寄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其对此补充申辩理由。
申请人向我局提出以下申辩意见: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注册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