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514707号“BARRIERE ESPORT TOU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ARRIERE ESPORT TOUR G1514707

阅读:32734 2021-03-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巴赫瑞集团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14707号“BARRIERE ESPORT TOU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经核准,申请商标复审商品已限定为“智能眼镜(数据处理)”。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对复审商品进行限定,现指定使用的“智能眼镜…

  申请人:巴赫瑞集团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14707号“BARRIERE ESPORT TOU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经核准,申请商标复审商品已限定为“智能眼镜(数据处理)”。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对复审商品进行限定,现指定使用的“智能眼镜(数据处理)”商品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2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514707号“BARRIERE ESPORT TOU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ARRIERE ESPORT TOUR G151470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00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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