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296895号“e策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旗下知名品牌众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重要品牌之一,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511572号“宝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相同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检索结果、申请人概况、媒体报道、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系统分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恢复计算机数据”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英文“e”和中文“策宝”构成,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