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忻城县宏宇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咕咕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华林商业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何绍敏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彰化南路颐慧佳园--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30日对第34225855号“林管家LINGUANJ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查询,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400多枚商标。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大量商标,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3日申请注册,2019年7月14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7月13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期间,集中在第10、11、29、30、35、43类等多个类别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400余枚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该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依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期间,集中在第10、11、29、30、35、43类等多个类别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400余枚商标。被申请人既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同时,本案被申请人的上述注册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其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被申请人的该种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