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靓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黉挥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23日对第29980130号“Anfis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005588号“ANFIC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118130号“Anfica OLD MAN CLOTH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118076号“Anfisa OLD MAN CLOTH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612021号“Anfisa OLD MAN CLOTH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门店同在一个小商品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一系列的“ANFISA”商标,其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网络报道;“ANFICA”网络检索结果;委托加工合同、产品图片;被申请人名片及申请人商位使用协议、发票;广告合同、发票、广告牌;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信息;东阳市诗丰袜业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查封财务清单、照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判决书、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异议程序于2020年7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睡眠用眼罩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已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四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1、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虽已申请注册,但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睡眠用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装、浴帽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共存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亦不属于此类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