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050102号“鬼灭之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鬼灭之刃 46050102

阅读:104277 2021-03-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式会社集英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050102号“鬼灭之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014828号“鬼灭之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之障碍。“鬼灭之刃”在词义上属于中…

  申请人:株式会社集英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050102号“鬼灭之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014828号“鬼灭之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之障碍。“鬼灭之刃”在词义上属于中性表达。《鬼灭之刃》是日本漫画家吾峠呼世晴所著的少年漫画,讲述了一个保护人类和保护家人的英雄励志故事,并非宣扬恐怖暴力。该漫画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申请商标的周边产品在京东等网站销售,申请商标不具有任何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信息页;关于鬼灭之刃漫画的相关资料;最高院关于植物大战僵尸的判决;其他包含“鬼”字的商标注册信息页;关于“金刚:骷髅岛逃生”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汉字“鬼灭之刃”构成,易使消费者产生与封建迷信有关的联想,与崇尚科学的社会主义价值观相悖。若作为商标注册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类、第14类、第20类、第21类、第24类、第26类、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5日

本文《关于第46050102号“鬼灭之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鬼灭之刃 4605010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00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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