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396068号“始祖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64141号“始祖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365178号“始祖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如若引证商标一、二被无效后,将不再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无效宣告申请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始祖鸟”与引证商标一、二“始祖鸟”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完全相同,为相同文字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颜料、油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颜料、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