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019166号“尚宏基SHANGHONGJ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尚宏基SHANGHONGJI 26019166

阅读:38476 2021-03-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细陌鞋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16日对第26019166号“尚宏基SHANGHONGJ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36141号“宏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2908号“…

  申请人: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细陌鞋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16日对第26019166号“尚宏基SHANGHONGJ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36141号“宏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2908号“宏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164021号“宏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808719号“宏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36140号“宏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22909号“宏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45411号“宏碁 AC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及其“宏碁ACER”商标在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宏碁ACER”在电脑及其外部设备等商品上已被我局认定为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申请人请求认定用于计算机产品和相关服务的“宏碁ACER”、“宏基”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三、争议商标是在知道或应知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情况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导致市场混乱,并带来不良影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表;

  2、申请人及产品在1998年至2000年期间在中国市场上的销售情况;

  3、申请人发展历程;

  4、相关裁定及判决;

  5、申请人分公司1999年至2001年度审计报告;

  6、申请人“宏碁”、“宏基”、“ACER”等品牌产品在中国大陆相关出版物发布的广告摘页;

  7、中国大陆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情况;

  8、申请人名下商标的注册情况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我局异议程序准予注册,并于2019年11月14日发布商标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玉雕首饰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集成电路板、电脑及其零件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使用在第9类电脑及其零件商品上的“宏碁”、“ACER”注册商标曾于2008年3月5日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被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

  4、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有402件商标,先后申请注册了第25801371号“匹克犀牛 PIKEXINIU”、第25840916号“农夫色彩”、第25960757号“BMV”、第25965324号“裁品会”、第26060516号“奢瑞麟”、第26097120号“奥士邦”、第26163748号“法尼康”、第26344102号“途茵宝”等多件商标,其中众多商标完整包含或与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相近,且部分商标在商标审查程序已被商标局驳回。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宝石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分别核定使用的第9类电脑外围设备、电脑及其零件等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使用在非类似且行业性质跨度较大的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我局对于申请人使用在第9类电脑及其零件商品上的“宏碁”、“ACER”商标曾被认定为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的认定遵循按需认定、个案认定原则,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虽可证明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电脑及其零件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知名的电脑及其零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距,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误导相关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可能性。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此处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从消极甚至反面的角度,损害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及风俗习惯等。本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等商品上不会产生上述不良影响。因此,对申请人依据该条款提出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依据我局查明事实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14、25类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其中包括 “匹克犀牛 PIKEXINIU”商标、“农夫色彩”商标、“BMV”商标、“裁品会”商标、“奢瑞麟”商标、“奥士邦”商标、“泸窖春”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使用争议商标是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其注册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同时也会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产生负面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5日

本文《关于第26019166号“尚宏基SHANGHONGJ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尚宏基SHANGHONGJI 2601916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998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