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040170号“圣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圣铭 30040170

阅读:78510 2021-03-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两江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珠海齐齐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5月19日对第30040170号“圣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圣名游乐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先使用在娱乐服务、游乐园服务及关联的安全防盗警报…

  申请人:两江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珠海齐齐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5月19日对第30040170号“圣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圣名游乐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先使用在娱乐服务、游乐园服务及关联的安全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服务上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不正当性,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具有傍名牌的恶习,其名下多达3000多件商标,大部分系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度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大量商标均在“中华商标超市”上进行售卖,可见其申请注册商标的目的系为了获取高额的转让费,并无真实使用意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申请人“圣名游乐城”在娱乐场所的使用证据材料、宣传报道;申请人荣誉;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72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4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社交陪伴;家务服务”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2月6日。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1-45类申请注册了2883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贝迪姆”、“仲夏夜之梦”、“七度妙恋”、“达湾”等与他人在知名品牌、知名小说名相同或近似的多件商标,且大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注册,驳回理由如下:申请人除申请此件商标外,短期内还提交了大量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亦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对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在“游乐场”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社交陪伴;家务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尚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

  关于焦点问题二,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1-45类申请注册了2883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贝迪姆”、“仲夏夜之梦”、“七度妙恋”、“达湾”等与他人在知名品牌、知名小说名相同或近似的多件商标,且大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注册,驳回理由为:申请人除申请此件商标外,短期内还提交了大量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亦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亦未对其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且被申请人存在兜售商标的故意。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具有抢注他人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被申请人此种攀附他人商誉的不正当注册行为及在全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之情形。

  争议商标文字本身所表示内容并无任何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5日

本文《关于第30040170号“圣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圣铭 3004017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99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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