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可波罗学习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36301号“MARCOPOL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12473B号“Marc O'Po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光盘;录像带;光盘(音像);录有动画片的视频光盘”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10069号“MARCO PO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67135号“MARCO PO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67136号“MARCO PO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引证商标的商标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曾于2019年4月9日发生过国际转让,转让后的商标号为国际注册第712473BH号,引证商标一因该次转让程序而无效,而本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驳回决定作出的时间为2020年10月14日,驳回决定作出时,引证商标一已是无效商标,故驳回决定中援引引证商标一作为申请商标的引证商标存在错误,我局在此予以纠正。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商标在此放弃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光盘;录像带;光盘(音像);录有动画片的视频光盘”商品,故驳回决定中针对该部分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通过互联网下载的计算机游戏程序;可下载的电子游戏程序;可从全球计算机网络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程序;可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和无线设备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通过互联网下载的计算机游戏程序;可下载的电子游戏程序;可从全球计算机网络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程序;可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和无线设备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