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301011号“P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9743997号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56933号商标、第5247352号商标、第19505099号商标、第20725874号商标、第1179865号商标、第7803274号商标、第30719330号商标、第14594866号商标、第36582232号商标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