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未来幻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755575号“未来幻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16374号商标、第22321117号商标、第24306767号商标、第405496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援引类似情形并成功注册的案例,恳请秉承审查一致性原则,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产品图片、产品检验报告、软件宣传截图等证据(光盘形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