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树强
委托代理人:河北非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北区大手印餐饮店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15日对第26810352号“马灯部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马灯部落”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和商号,在餐饮住宿行业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构成对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二、被申请人短时间大量注册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目的,属于囤积商标,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长期在网上兜售,谋取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马灯部落餐厅营业执照、餐厅图片;2、马灯部落微信公众号、微博截图;3、美团、大众点评、携程旅行、马蜂窝点评截图;4、马灯部落餐厅相关媒体报道;5、马灯部落百度百科;6、360、百度搜索“马灯部落”结果截图;7、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及恶意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等服务上。
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共四百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其还注册了“京八珍”、“51信用卡管家”、“乐乐茶”、“汉釜宫”、“正宗爆肚冯”等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提出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律规定不再评述。
一、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商号权,构成对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同时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较少,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近的商标或商号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情形。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3、4可证明“马灯部落”商标为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争议商标“马灯部落”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马灯部落”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难言巧合。且由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共四百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其还注册了“京八珍”、“51信用卡管家”、“乐乐茶”、“汉釜宫”、“正宗爆肚冯”等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未答辩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且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多个商标已挂网转让。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