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邑贝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155645号“东北粮仓 东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9845号商标、第1379840号商标、第8846532号商标、第6614087号商标、第12127742号商标近、第12740066号商标近、第17516071号商标、第17516072号商标、第17516073号商标、第17516074号商标、第13598736号商标、第42924238号商标、第17482529号商标、第20805933号商标、第4391609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五在注册申请中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五未获准注册,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七至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张贴广告;会计;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会计;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六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张贴广告;会计;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