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沃特世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225362号“UPC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第102771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的《同意书》以及公证认证书原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提交了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的《同意书》,且双方商标具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