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夏玉礼面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854698号“塞上优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84239号“塞上优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550286号“塞上 恩杞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588263号“塞上 奇源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963468号“塞上 穆牛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830842号“塞上干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牛奶制品;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肉干;婴儿食品;干枣;肉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塞上优粮”、对应拼音“SAI SHANG YOU LIANG”及图构成,其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