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美佳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076204号“茉小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商标已经进行了广泛宣传及使用,已获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小蜜”,作为商标使用格调不高,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不能作为其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