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省华联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066224号“华联鲜生活 HUALIAN FRESH SUPERMARK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50194号“洲灿 ZHOUCAN及图”商标、第15146423号“与亲享 与 SHARING with 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含义表达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设计上尚可区分,且申请商标亦包含其他显著标识性文字“华联”,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