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550689号“泉水人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泉水人家 42550689

阅读:109379 2021-03-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济南市农业农村信息中心(济南市扶贫发展中心)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50689号“泉水人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21589号“泉河人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济南市农业农村信息中心(济南市扶贫发展中心)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50689号“泉水人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21589号“泉河人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因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政府文件及领导批示、品牌运营及授权使用协议、报道材料、宣传视频、公司简介、商标档案、百度百科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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