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408421号“KakaoBan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akaoBank 44408421

阅读:53815 2021-03-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可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408421号“KakaoBa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金融信托管理”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放弃后第18892486号“KAKABA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

  申请人:可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408421号“KakaoBa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金融信托管理”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放弃后第18892486号“KAKABA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第23475543号“KAKAO P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状态待定。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及第25305135号“KAKAO CASH KAKAO C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经达成转让协议,将尽快提交转让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是可可银行株式会社的控股母公司和最大股东,有权以自已名义对旗下子公司利益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可银行株式会社已出具授权书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前案获准注册。在金融银行行业,由集团公司申请注册包含下属银行企业名称的商标符合行业惯例,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申请人及可可银行株式会社的主体资质材料、关联关系证明、授权书及公证认证件、中文翻译;“KakaoBank”商标在韩国的注册信息;第12414774号“北美信托银行”、第12414775号“北美信托银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的一审二审法院判决书;其他包含“BANK”的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以自己名义注册关联公司相关业务范围的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申请人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之间的商标转让协议,亦未向我局提交转让申请。

  经复审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知,可可株式会社是可可银行株式会社的最大股东,可可银行株式会社KakaoBank Corp.以电子金融交易的方法经营银行业,可可银行株式会社KakaoBank Corp.授权申请人可可株式会社在中国使用和申请注册“KakaoBank”商标,并成为前述商标的所有人,进而由申请人可可株式会社许可授权可可银行株式会社在中国使用“KakaoBank”商标,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授权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进而认定申请人可可株式会社与可可银行株式会社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关联关系。在金融、银行行业,由母公司和最大股东作为申请人申请包含下属银行企业名称的商标,亦有其合理性,相关公众一般不会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人申请注册“KakaoBank”商标符合行业惯例。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鉴于申请人放弃“金融信托管理”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放弃后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融资服务;金融信息;金融咨询;网上银行;资金电子转账;银行;信用卡交易处理服务;发行有价证券;通过电信方式进行电子资金转账;电子转账;电子钱包支付服务;补偿支付的金融管理(替他人);发行信用卡;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保险经纪服务;办公室(不动产)出租;电子信用卡交易处理;债务咨询服务;与信用卡有关的调查;有价证券经纪;碳信用证经纪;股票及债券经纪服务;期货经纪;不动产经纪;海关金融经纪服务;股票及其他证券经纪;金融信息处理;金融投资分析和股票研究;金融贷款;信用卡支付处理;借助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子银行(互联网银行);货币转账;货币交易;金融管理;借记卡支付处理;不动产代理;保险承保;保险咨询;保险信息;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银行储蓄服务;事故保险承保;保险精算;火灾保险承保;健康保险承保;海上保险承保;人寿保险承保;金融分析;支票核查服务;保付代理服务;组织收款;收购融资;金融投资经纪;金融资产管理;财政担保融资;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金融管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保险承保”、“网上银行”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典当经纪;担保;珠宝估价;募集慈善基金”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典当经纪;担保;珠宝估价;募集慈善基金”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典当经纪;担保;珠宝估价;募集慈善基金”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5日

本文《关于第44408421号“KakaoBan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akaoBank 4440842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9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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