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990331号“key to succes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key to success及图 39990331

阅读:65229 2021-04-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贝尔纳马格雷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漳州美酒汇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23日对第39990331号“key to succes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著名的葡萄酒生产商,旗下经营四座波尔多列级名庄。申请人的“Bernard Mag…

  申请人:贝尔纳马格雷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漳州美酒汇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23日对第39990331号“key to succes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著名的葡萄酒生产商,旗下经营四座波尔多列级名庄。申请人的“Bernard Magrez及图”、图形商标经过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1119952号后期指定至我国领土延伸保护的“Bernard Magrez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475818号“Bernard Magre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图形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对图形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还注册了与其他知名酒庄名称相近似的商标,比如模仿拉图酒庄的“拉图成功钥匙”等,被申请人缺乏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官网介绍资料、申请人及其创始人的介绍资料;

  2、国家图书馆关于“马格雷、玛格雷”的新闻报道资料;

  3、申请人产品介绍资料及媒体报道资料;

  4、引证商标信息;

  5、申请人产品网络销售资料;

  6、葡轩酒业官网打印资料;

  7、被申请人企业信息、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及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麦芽啤酒、水(饮料)、果汁、果汁冰水(饮料)、起泡饮料用锭剂、葡萄汁、大麦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制作饮料用原汁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30年3月20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获准领土延伸保护至我国,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法定产区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关于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主张、在案证据以及查明的案情等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规定予以审理。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麦芽啤酒、水(饮料)、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法定产区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争议商标“key to success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Bernard Magrez及图”图形虽有相似之处,但作为商标主体识别部分的文字差异较大,呼叫及整体印象可以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对图形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但是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图形作品在表现形式上尚有差别,未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通过宣传、使用,申请人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外,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我局在本案中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8日

本文《关于第39990331号“key to succes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key to success及图 3999033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956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