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135882号“AOSEN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OSENS 41135882

阅读:116516 2021-04-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奥盛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135882号“AOSE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5636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6219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

  申请人:北京奥盛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135882号“AOSE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5636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6219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核定的商品与申请商标相冲突的商品已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处理信息、数据、声音和图像用中央处理器;智能手机;视频监控器;电及电子视频监控设备;数码相机;半导体器件;传感器;光学传感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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