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216217号“北新建材绿色建筑未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北新建材绿色建筑未来 46216217

阅读:133656 2021-04-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216217号“北新建材绿色建筑未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北新建材”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早已在同行业具有很高知名度与影响力,有着极高的显著性,早已与申请形成…

  申请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216217号“北新建材绿色建筑未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北新建材”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早已在同行业具有很高知名度与影响力,有着极高的显著性,早已与申请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北新建材绿色建筑未来”中“绿色建筑未来”与其相组合,相关公众会因“北新建材”四个字而认可其产品,是否加“绿色建筑未来”对相关公众而言不会有任何影响,但是“绿色建筑未来”确实是其早已提出的产业理念才申请的,而且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及广泛宣传,申请商标“北新建材绿色建筑未来”在建材行业早已深入人心。经查,在先已有被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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