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956717号“脉鸽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脉鸽及图 41956717

阅读:148696 2021-04-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狼云脉(重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956717号“脉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022881号图形商标、第69785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

  申请人:天狼云脉(重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956717号“脉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022881号图形商标、第69785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图形视觉效果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一相区别。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4日

本文《关于第41956717号“脉鸽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脉鸽及图 4195671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93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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