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威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736366号“威美 WEIM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15612号“美威 m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在地板覆盖物、汽车用垫毯、防滑垫、亚麻油毡、地毯底衬、地垫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具有立体视觉效果的墙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地板覆盖物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