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榕炜
委托代理人:雅标(汕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695319号“充公烧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04192号“充公烧烤 CHONG G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该异议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能获准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货物展出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