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KS TOOLS WERKZEUGE-MASCHINEN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37615号“KS TOOL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8286101号“KS TOOLS及图”商标、第18800147号“KS KEEPSOU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其中,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决定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31期《商标公告》,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KS”,商标整体印象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