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KS TOOLS WERKZEUGE-MASCHINEN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37615号“KS TOOL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8286004号“KS TOOLS及图”商标、第33133578号“KS TOO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其中,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决定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34期《商标公告》,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KS TOOLS”与引证商标二文字“KS TOOLS”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床和电动工具;用于材料处理和用于制造的机器及机床;切割、钻孔、研磨、磨利、表面处理机器和装置;用于紧固和连接的机器、机床和电动工具及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属加工机械;刀片(机器部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压缩机和鼓风机;提升设备;电动清洁设备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