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台涵凤禽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325634号“台娃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3332095号图形商标、第18250438号图形商标、第17246695号图形商标、第16901947号“坡上人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