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20840号“永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96473号“艾诺永旺 ALLUREAGELONG及图”商标、第10512900号“永旺”商标、第14343580号“永旺 YONGWANG及图”商标、第38047537号“永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不稳定。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3、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游泳衣;体操鞋”三项商品上提出复审申请,因此,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撤销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游泳衣;体操鞋”商品上提出复审。因此,驳回决定中对除上述商品外其余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部分已生效,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上述商品,以下简称为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