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903821号“远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7773号“远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353226号“远大不动产YUANDA REAL ESTATE Y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7890号“远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690675号“远大创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535468号“远大建设YUANDA CONSTRU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424014号“远大建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855181号“远大通YDT YUANDA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和广泛的持续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申请人在第42类已有“远大”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和六的商标信息、申请人官网关于经营范围的介绍资料、申请人在多地的子公司的官网信息、申请人子公司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资料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