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510835号“天鲜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41273号“鲜 天鲜配tian xian p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第41739100号“天鲜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10172号“天仙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121140号“天仙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481515号“天仙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894159号“天仙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5724067号“天鲜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821722号“天鲜配 TXP 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在多个类别上存在“天鲜配”与“天仙配”商标并存的情况。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天鲜配(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公示信息;公司装修、办公用品、文件模版、内部系统上对“天鲜配”的使用情况;相关产品奖的证明资料;天鲜配已采用全程冷链、新零售带动鲜奶配送升级的报道资料;关于2018年度全球乳业20强和中国品牌500强及胡润排行榜的报道、天鲜配在常州市的推广信息、天鲜配TVC电视广告截图、天鲜配商业模式和推广模式正作为商业案例被宣传的报道;引证商标一的连续三年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商品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引证商标一在“蛋”等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其余诸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含义上有所区别,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认读文字部分“天鲜配”与引证商标七“天鲜沛”、引证商标八显著认读文字“天鲜配”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油(奶制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的“豆浆精”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