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赛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3298H号“LAN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0886号“兰丁Landing及图”商标、第1920026号“格兰德”商标、第16822197号“蓝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商标档案、网页翻译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监测血氧的设备、器械和仪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英文部分文字构成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若共存于市场应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