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中享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172438号“乡村直播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与宣传,已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26167号“乡村动漫 RURAL ANIME”商标、第41503855号“乡村数码”商标、第16683678号“乡村柴火鸡”商标、第14316254号“乡村自助骨头王”商标、第15321849号“乡村豆腐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8日